朱先生结伙刘某(已判刑),于1月19日2时许,携带撬棒、螺丝刀等作案工具,乘车至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上海有限公司宝山分公司某4-8移动基站(位于宝山区罗泾镇某村),撬门进入基站内,将连接蓄电池和整流器的四根90平方毫米电缆线剪断并欲窃走,被巡逻至此的社保队员发现,刘某被当场抓获。
由于上述移动基站电缆线被剪断,造成该地区网间通信中断长达5小时30分钟,周边5000余户手机用户无法正常通信及进行各项数据业务。
朱先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单位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上海有限公司宝山分公司出具的《证明》,证人刘某等人的证言,公安局宝山分局、安徽省怀远县公安局找郢派出所出具的《工作记录》、《扣押物品清单》、《照片》,朱先生的供述及辨认笔录等证据。律师
朱先生结伙他人,破坏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依法应予处罚。朱先生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依法从重处罚。朱先生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依法酌情从轻处罚。
为维护社会公共安全,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朱先生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2010)宝刑初字第48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