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先生携带钢锯条等作案工具,先后八次至闵行区吴宝路899弄南侧绿化带内,盗割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莘闵电信局七宝分局架设于此且正在使用中的规格为单先生YA300-2-0.40MM及单先生YA200-2-0.40MM的通信电缆线各96米(共计价值3,091.08元),且每次均造成330余用户电话中断3小时。
王先生因形迹可疑被公安机关查询时,主动交代了上述事实。
案发后,公安机关从王先生处扣押的规格为单先生YA300-2-0.40MM及单先生YA200-2-0.40MM的通信电缆线各12米已发还被害单位。律师
王先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单位中国A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莘闵电信局七宝分局的证明、通信线路抢修记录单,证人王b、张a、姚a的证言,闵行区物价局物品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公安局闵行分局的现场勘查笔录、照片、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工作情况,王先生对作案现场的辨认笔录等证据。
王先生明知是正在使用中的公用电信设施而多次予以破坏,累计造成2,600余用户通信中断3小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王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为维护公共安全,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王先生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9)闵刑初字第128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