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割走基站电线影响用户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

任先生伙同陈先生(已被判刑)携带钢丝钳、扳手等作案工具,窜至闵行区宾馆顶楼,盗割“中国移动”某通信基站上的2根接地电线。接地电线被盗割后造成通信基站停电,近三万户的通信受到影响。

任先生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案发后,依法调取的赃物已由公安机关发还被害单位。

任先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林先生、戴先生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人丁先生的证言,同案犯陈先生的供述,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上海有限公司闵行分公司出具的某基站接地线被盗基本情况概述,闵行区物价局物品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公安机关出具的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工作情况,徐汇区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书等证据。律师

任先生伙同他人盗割正在使用的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且属共同犯罪,依法应予惩处。

在本案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和其他同案犯分工不同,但是地位和作用相当,无须划分主从犯。任先生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鉴于任先生当庭认罪悔罪,在对其量刑时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与此相关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为维护公共安全,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任先生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12)闵刑初字第11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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