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书指控吴先生、单先生犯过失损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吴先生、单先生至申浜路明华路路口附近,在单先生指使教唆下,顾先生点燃堆放在上述地址的衣物,后二人离开,火势蔓延导致旁边中国电信井内的正在使用的电信光缆被烧毁,造成17,000余户通信中断近14小时。吴先生、单先生先后被公安机关抓获。
上述事实,吴先生、单先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证人陈某、孙某、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被害单位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松江电信局新桥分局出具的纵火损坏电信线路影响用户情况、通信线路抢修报价单,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松江电信局出具的报修记录,监控视频及监控截图,现场照片,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及抓获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律师
吴先生、单先生过失损坏了正在使用的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均已构成过失损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吴先生带领民警抓获同案犯,具有立功表现,依法可减轻处罚。吴先生、单先生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均可从轻处罚。吴先生、单先生能自愿认罪,均可酌情从轻处罚。
关于吴先生、单先生的辩护人所提对两名被告人适用缓刑的意见,因顾先生、单先生的犯罪行为,使得17,000余户通信中断近14小时,顾先生、单先生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大,尚不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对辩护人的上述意见,不予采纳。关于单先生的辩护人所提应认定单先生为从犯的意见,虽然单先生未直接实施点燃衣物的行为,但其指使顾先生为之,系积极的教唆犯,单先生在共同犯罪中作用与顾先生相当,故对辩护人的上述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吴先生、单先生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等,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吴先生犯过失损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黄先生犯过失损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7)沪0117刑初185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