喻先生通过他人介绍购买了“伪基站”设备一套。喻先生单独或者指使他人驾车至闵行区、嘉定区、普陀区等地区利用购得的“伪基站”设备发送广告短信,造成上述区域附近周边5万余移动电话用户发生脱网通信中断,严重影响周边移动电话用户的正常通信。
喻先生被公安机关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主要事实。案发后,涉案“伪基站”设备已由公安机关查获并扣押。
上述事实,喻先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张侯先生、周某、李某、钱某、张乙的证言,无线监测站的检测报告、上海辰星电子数据司法鉴定中心的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公安机关的案发简要经过、工作情况、办案说明、扣押清单及照片等证据。律师
喻先生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伪基站”设备,非法占用频率,干扰公用电信网络信号,截断通信线路,造成5万余移动电话用户通信中断,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喻先生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予以确认。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喻先生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扣押的作案工具予以没收。(2014)浦刑初字第357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