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先生招募马先生、刘先生,提供“伪基站”设备和资金,指使二人多次在上海采用非法占用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上海有限公司和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GSM900网络工作频率的方式,向“伪基站”信号覆盖范围内的移动手机发送涉及“澳门博彩”的非法信息,致使移动用户通讯中断,严重影响移动用户的正常通信。具体事实如下:
马先生在武宁路某号城市某北海店8867房间,使用“伪基站”设备,向移动手机发送非法信息,导致约149,999移动用户通讯中断。
马先生在逸仙路某号格林L903房间,使用“伪基站”设备,向移动手机发送非法信息,导致约83,474移动用户通讯中断。
刘先生在共和新路某号如某宾馆433房间,使用“伪基站”设备,向移动手机发送非法信息,导致约312,984移动用户通讯中断。
民警抓获刘先生,并当场缴获正在发送非法信息的“伪基站”设备。民警根据刘先生提供的线索,抓获马先生并当场缴获正在发送非法信息的“伪基站”设备。苏先生被民警抓获归案。
为证明上述指控事实,公诉人当庭讯问了苏先生、马先生、刘先生;申请了证人王W出庭作证;出示了公安机关拍摄的“伪基站”电脑截屏、设备照片,苏先生的手机截图,顺丰快递单;宣读了证人李L、王W、王W、兰某的证言及相关辨认笔录,公安局闸北分局制作的《搜查笔录》、《搜查证》、《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无线电管理局出具的《现场检查笔录》、《发还清单》。律师
无线电监测站出具的《检测报告》,上海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关于共和新路某号、武宁路某号等“伪基站”对网络的影响》、《关于嘉定东方商厦等周边“伪基站”对网络的影响》,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查询系统境内旅客简要信息,中国民生银行广州芳村支行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五羊新城支行提供的苏先生、马先生的银行历史交易明细,上海辰星电子数据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公安局闸北分局网络安全保卫支队、芷江西路派出所出具的《工作情况》,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大沥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马先生、刘先生的供述、辩解、辨认笔录以及户籍资料等证据。
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苏先生、马先生、刘先生非法使用“伪基站”设备干扰公用电信网络信号,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均已构成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
苏先生及其辩护人当庭对起诉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辩护人还认为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本案的危害后果,并提出苏先生当庭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主观恶性及社会危害性较小,据此请求对苏从轻处罚。
马先生及其辩护人当庭对起诉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辩护人还认为马先生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系从犯,据此请求对马减轻处罚。
刘先生及其辩护人当庭对起诉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刘先生认为,其到案后向公安机关提供线索协助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具有立功表现。辩护人还认为刘先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立功表现,且系从犯,据此请求对刘减轻处罚。
针对公诉人的公诉意见、被告人的辩解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综合评判如下:
关于本案被告人使用“伪基站”设备破坏公用电信设施造成的危害结果根据马先生、刘先生的供述及公安机关调取的马、刘二人旅馆登记信息及拍摄的“伪基站”设备截屏照片,证人王W的证言,上海移动公司出具的书面评估证明材料等证据,证实马先生、刘先生架设伪基站设备,非法占用公众移动通信频率,向该设备辐射范围的手机用户强制群发博彩短信息,造成数以万计的手机用户手机通讯中断,证据之间相互印证,足以认定二名被告人通过“伪基站”设备群发博彩短信息,破坏公众电信设施的事实及危害结果。
本着证据相互印证以及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宜就低认定二名被告人使用伪基站设备群发短信造成手机用户的数量。故对苏先生、马先生的辩护人提出的现有证据无法证实上述被告人实施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的危害结果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苏先生雇佣马先生、刘先生并提供资金和“伪基站”设备,指派二人使用该设备群发博彩短信。马先生、刘先生受苏先生雇佣,具体操作伪基站设备,群发博彩短信息,积极实施破坏公用电信设施行为,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与苏先生地位、作用相当,不宜区分主从犯,故对于马先生、刘先生的辩护人提出二人系从犯,建议对二人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鉴于马先生、刘先生在共同犯罪中地位、作用相对较小,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关于刘先生是否具有立功表现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及刘先生的供述证实,公安机关在抓捕刘先生之前已经掌握了马先生与刘先生持各自身份证登记入住于如某酒店433房间,后至该房间抓获刘先生并查获“伪基站”设备,刘先生到案后向公安机关提供了马先生可能的藏匿地址,公安机关经查询旅馆信息系统,获悉马先生藏匿的确切地址,后将马先生抓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刘先生系提供同案马先生的姓名及在犯罪前、犯罪中掌握的藏匿地址,公安机关据此抓获马先生,不能认定为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同案犯,刘先生不具有立功表现,故对刘先生及辩护人提出的刘具有立功表现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鉴于其向公安机关提供了同案犯可能入住的酒店及方位,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苏先生、马先生、刘先生在未取得电信设备进网许可和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的情况下,非法使用无线电通信设备“伪基站”,采用非法占用公众移动通信频率的方式,在一定范围内搜取手机用户信息,强行向不特定用户手机发送博彩短信息,干扰公用电信网络信号,造成公众移动通信网络信号局部阻断,不仅破坏了正常的电信秩序,影响电信运营商正常经营活动,危害公共安全,而且影响用户手机使用,损害公民隐私,其行为均已构成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依法应予惩处。
马先生、刘先生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苏先生在庭审中自愿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采纳三名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的对三名被告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
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关于依法办理非法生产销售使用“伪基站”设备案件的意见》第一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公用电信设施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苏先生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马先生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刘先生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4)闸刑初字第82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