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先生至宝山区富锦路、东恒路路口向西30米北侧行道树树丛处,攀爬上树后持断线钳剪断正在使用中的电信电缆线11.5米(价值3,565元)。
当郑先生欲逃离现场时,被当场抓获,郑先生的行为造成上述地区723户居民家中电话、宽带等通信设备全部中断计11个小时,影响王家村、罗南工业园区内企业无法使用通信设备。律师
郑先生在庭审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单位员工张先生所作的陈述及该单位出具的情况说明、抢修单,证人张永清所作的证言,估价部门出具的鉴定结论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测量记录及照片、工作情况及前科材料等证据。
郑先生破坏使用中的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用安全,其行为已构成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应予处罚。郑先生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依法从轻处罚。
根据《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郑先生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13)宝刑初字第168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