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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基站发射无线电信号造成万人脱网

宫先生驾驶东风标致牌轿车,从长乐路、陕西南路口出发,沿陕西南路、淮海中路、黄陂南路到太仓路,再从黄陂南路、太仓路口出发,沿黄陂南路、淮海中路、茂名南路到巨鹿路。

利用车内放置的一套GSM数字蜂窝基站(“伪基站”)设备发射无线电信号,在一定区域范围内占用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移动上海公司”)GSM900网络的工作频率,使正常通信联系受影响用户的移动电话设备被动接收“伪基站”设备发射的信号,以此向用户发送广告短信。

中午,当宫先生又在长乐路某号门口利用“伪基站”设备发送短信时,被巡逻民警抓获,相关“伪基站”设备被查获。

经上海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测算,上述流动的“伪基站”设备共造成周边用户发生脱网4.3万人次。

庭审中,宫先生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所控事实和定性均不表异议。辩护人认为,本案犯罪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且宫先生系初犯,是因形迹可疑被公安人员盘问后即主动交代犯罪事实,构成自首,建议对宫先生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律师

有证人朱先生关于宫先生用短信发射车为其经营的酒吧发送广告短信二小时左右的证言,证人陈先生、徐小姐关在长乐路目睹宫先生在轿车上发送短信并查获伪基站设备的证言,公安机关出具的扣押涉案物品的扣押清单,涉案“伪基站”设备及车辆照片、“伪基站”设备运行软件截屏图片,公安机关出具的“伪基站”流动时间、路线及获取该信息的《工作情况》,上海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关于长乐路、陕西南路、淮海中路、思南路、黄陂路等周边伪基站对网络的影响》,无线电检测站出具的关于涉案“伪基站”设备工作频段的《检测报告》,公安机关出具的关于宫先生被抓获情况的《抓获经过》,以及宫先生的供述及辨认笔录等证据。

宫先生破坏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应予刑事处罚。公诉机关指控宫先生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的罪名成立。

关于宫先生是否系自首,经查,公安人员是在宫先生正在利用涉案“伪基站”设备发送广告短信时抓获宫先生,并当场查获了处于工作状态中的“伪基站”设备,故宫先生系在犯罪现场被人赃俱获,不符合自首的构成要件,辩护人有关宫先生系自首并要求对宫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于法无据,不予采信。

宫先生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但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表明,宫先生不具备适用缓刑的条件,辩护人有关要求对宫先生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不予采信。

结合辩护人有关宫先生系初犯等其他量刑辩护意见,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宫先生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4)黄浦刑初字第5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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