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洁律师联系电话:13917766155

开机时间:365天 8:00~21:00

首页 | 人格权 | 婚姻法 | 继承法 | 收养法 | 侵权法 | 房地产法 | 交通事故 | 民事诉讼法 | 法律法规 | 网站地图

刑法 | 物权法 | 合同法 | 公司法 | 劳动法 | 海商法 | 保险金融 | 知识产权 | 民商事仲裁 | 法制新闻 | 律师介绍

 

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

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的定义

本罪是指故意破坏故意破坏正在使用中的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本罪在1979年刑法的罪名为破坏通讯设备罪。1997年刑法对此罪状作了修改补充,并将罪名改为破坏广播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

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的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正在使用中的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的正常、安全使用。本罪的犯罪对象是正在使用中的各种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如果破坏的是广播、电视、电信部门的非直接用于通讯的设施如行政办公设施、日常生活设施或者虽属广播、电视、电信设施,仅属于一般性的服务设施,如宾馆、单位内部的闭路电视网络,城市中的公用电话亭以及一般的民用家庭电话等等,都不属于本罪对象。对之进行破坏的,构成犯罪的,应以他罪如故意毁坏财物罪等论处。

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的客观方面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破坏正在使用中的广播电视设施、公用信设施的行为。只要实施了破坏行为,不论是否已经造成严重后果,均构成本罪。破坏的方法可以多种多样,如拆卸或者毁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砸毁机器设备,偷割电线、电缆等,故意违规操作致使广播电视测公用电信设施毁坏等等。律师

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的主体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既可以是普通公民,也可以是从事广播、电视通讯业务的人员。

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的主观方面

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的定罪量刑

本罪与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为目标的盗窃罪的区别在于:第一,侵犯的客体不同。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的公共安全;而盗窃罪侵犯的客体则是公私财产安全。第二,侵害的对象不完全一致。本罪侵害的对象是正在使用中的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而盗窃罪侵害的对象既包括正在使用中的,也包括尚未投入使用的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如果盗窃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价值数额不大,尚未构成盗窃罪,但危害公共安全已构成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的,依照本罪的规定定罪处罚;盗窃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同时构成盗窃罪和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的,应当择一重罪定罪处罚。

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的刑罚

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地址详见网站首页,电话:13917766155

本站内容众多,具体可查看导航条的网站地图来寻找需要的信息

版权:律师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