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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

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的定义

本罪是指由于过失致使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遭受破坏,造成,眦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本罪在1979年刑法中罪名为过失破坏通讯设备罪。1997年刑法对该罪状作了修改,罪名相应改为捌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

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的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的正常安全、使用。犯罪对象是正在使用的各种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即广播电台、电视、电报、电话或其他通讯设备。如广播电台发射和接收电波的机器设备、电话交换设备、通讯线路、收发电报的设备、电视收发设备等。

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的客观方面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为行为人由于过失,致使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遭受损坏,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如在城市基本建设、农田建设、修建公路、挖潮施工中,挖断地下电缆、炸断通信线路或者其他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施,造成通信中断等。

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的主体

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既可以是普通公民,也可以是从事广播、电视通讯业务的人员。律师

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的主观方面

主观方面由过失构成。既可以是疏忽大意的过失,也可以是轻信能够避免的过失。如果行为人对其行为造成的严重后果既非出于故意,也不存在过失,属于意外事件,不构成犯罪。

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的定罪量刑

本罪破坏的必须是正在使用的各种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如果破坏或盗窃的是库存的广播地视、电信器材,或非直接用于广播、电视、电信的设备,如办公设备、生活设施等,只能造成一定财产的损失,不直接影响广播电视、电信正常进行,则不构成本罪。其情节严重的,应以故意毁坏财物罪或盗窃罪论处。

本罪与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的区别在于:一是主观罪过形式不同。前者是过失犯罪;而者是故意犯罪。二是对危害结果的要求不同。前者把造成严重后果作为构成犯罪的法定要件,如果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不构成本罪;后者则不论是否发生严重后果,只要行为人故意实施了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的行就构成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

本罪与广播电视、公用电信部门职工在作业中违反规章制度,因而发生上述设施被毁的重大事故,引起信息中断、通讯阻断,造成严重后果的重大责任事故罪区别在于:一主体不同。前者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后者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广播电视、公用电信部门的职工。二客体不同。前者侵犯的是传播、通讯方面的公共安全;后者侵犯的是广播电视、公用电信部门的作业安全。三客观方面不同。前者是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与从事传播、通讯作业活动无关;后者是在传播、通讯作业活动过程申,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规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事故。

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的刑罚

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犯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翻电信设施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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