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洁律师联系电话:13917766155

开机时间:365天 8:00~21:00

首页 | 人格权 | 婚姻法 | 继承法 | 收养法 | 侵权法 | 房地产法 | 交通事故 | 民事诉讼法 | 法律法规 | 网站地图

刑法 | 物权法 | 合同法 | 公司法 | 劳动法 | 海商法 | 保险金融 | 知识产权 | 民商事仲裁 | 法制新闻 | 律师介绍

 

制造火药动力发射枪弹犯非法制造枪支罪

金先生购买制造枪支所需的钢管等原材料后,在柘林镇冯桥村的暂住地自行制造枪支一支。

金先生携带自制的枪支至化学工业区生态湿地无名小道内进行试射,被民警当场抓获。

经鉴定,涉案枪支是以火药发射为动力的枪支,可以击发并具有杀伤力。

经精神卫生中心司法鉴定所鉴定,金先生患有未特定的非器质性精神病;在本案中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目前具有受审能力。

金先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陈先生、乐先生、苏先生、郑先生、金先生乙的证言,公安机关出具的辨认笔录、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及照片、远程勘验工作记录,网上购物清单及快递单据、案发经过、案件接报回执单、受案登记表,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精神卫生中心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律师

金先生非法制造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其行为显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制造枪支罪,依法应予惩处。

金先生患有未特定的非器质性精神病,对本案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为严肃国家法制,维护国家对枪支的管理制度,确保公共安全,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金先生犯非法制造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随案移送的自制枪支一支、钢管五根、氯酸钾一瓶、赤磷一瓶、切割机一台、电焊机一台、小钢珠一包、空弹壳二十六枚、金属制圆珠二十六枚、自制子弹二枚、碳粉一包、塑金胶水一瓶、钢丝钳一把、汤勺一把、白色餐巾纸一张、信封一只、毛巾一条予以没收。(2014)奉刑初字第779号

地址详见网站首页,电话:13917766155

本站内容众多,具体可查看导航条的网站地图来寻找需要的信息

版权:律师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