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先生在其暂住处嘉定区江桥镇鹤霞路搜索淘宝网站并使用腾讯QQ聊天软件与一QQ名“军事爱好者”的卖家联络交易,后余先生通过支付宝交易平台向“军事爱好者”支付1300元获购气枪一支及BB弹、玻璃弹若干。
余先生将购得的上述气枪以2900元价格售予同事笪先生。
余先生又通过支付宝交易平台向一QQ名“安防网”的淘宝网卖家支付1350元再次购得气枪一支及BB弹若干。
公安机关经侦查,将余先生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及主动供述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第二节犯罪事实。
余先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笪先生、陆先生的证言,公安机关制作的受案登记表、辨认笔录、清点记录、扣押物品、调取证据清单、工作情况及照片,有关检验报告,余先生的户籍信息等证据。律师
余先生违反法律规定私自购买、出售枪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买卖枪支罪。关于余先生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意见,合法有据,予以支持。余先生尚不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对其及辩护人提出对其适用缓刑的意见,不予采纳。结合本案的犯罪事实及危害后果等情节,在量刑时采纳控、辩双方的建议,对余先生减轻处罚。
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余先生犯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2014)嘉刑初字第82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