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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入仿真枪六支犯非法买卖枪支罪判

牛先生通过互联网从蔡先生、陈先生(另案处理)处购进型号为“M05”、“M180”、“G.1”、“G.13”等仿真枪共计100余支,并藏匿于施二路68号5幢117室其暂住地及仓库内伺机出售。

公安局金山分局接报后在前述地址查获上述仿真枪支。经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上述枪支中型号“M05”、型号“M180”共计6支仿真枪系以压缩气体为动力,可以击发并具有致伤力。

牛先生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牛先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蔡先生等人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公安局金山分局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检验报告,相关订货单明细、销售价格表、发货清单、银行汇款交易记录、网上聊天记录及数据光盘,公安机关出具的侦破经过、工作情况及常住人口信息表等证据。律师

牛先生的辩护人认为,牛先生法律意识淡薄,对涉案枪支的危险性没有认识,本案涉案的仿真枪与一般意义上的枪支有一定区别。牛先生系初犯,犯罪的主观恶性较轻,到案后认罪态度好,建议法庭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牛先生违反国家枪支管理规定从他人处购买具有致伤力的仿真枪6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买卖枪支罪。牛先生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牛先生有悔罪表现,可适用缓刑。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牛先生犯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2014)金刑初字第4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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