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先生在其租住的宝山区先生房间内,使用自制的工具非法制造气枪枪管,并通过网络联系买家、银行卡收取货款、快递公司发货的方式,将其自制的气枪枪管贩卖给他人。
宝山公安分局民警在上址将朱先生抓获,并缴获气枪枪管36根、可被加工后作为气枪枪管的金属管23根、枪托7件、气枪的气瓶套2个、仿真枪支的弹匣和零部件21件、塑料BB弹2包及自制工具等物,并已追回朱先生出售的气枪枪管、可加工枪管12根。朱先生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律师
朱先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谭先生、胡先生、单先生、苏先生、陈先生、鞠先生、吉先生、张先生、周先生、许先生、夏先生、朱先生、苏先生、季先生、曾先生的证言及单先生、夏先生、朱先生、曾先生的辨认笔录,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调取证据清单》及照片,照片,银行卡走账记录明细、快递单照片,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及照片,《友谊朱先生非法制造枪支案工作情况》等证据。
朱先生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制造、买卖枪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应依法惩处。朱先生已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
朱先生能如实供述其罪行,可以依法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为保护公共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根据《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朱先生犯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4)宝刑初字第18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