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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来枪支为朋友讨债犯非法买卖枪支罪

谢先生通过毛先生以5,000元的价格在杨浦区周家嘴路棋牌室内购得一把枪及三发子弹,枪支及子弹用黑色网球拍袋包裹,后谢先生将枪支及子弹藏于自己的住处。

毛先生为帮助朋友讨债,至谢先生的住处,要求谢帮忙,谢先生遂与毛一起携带上述枪支及一发子弹离开住处。谢先生驾车搭载毛先生等人行驶至黄浦区建国中路八号桥附近时遇民警检查,毛先生打开车门丢弃枪支及子弹,谢先生驾车逃逸。

谢先生被抓获,次日,毛先生被抓获。经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检验,送检的枪支是以火药发射为动力的自制枪支,具有杀伤力,送检子弹为自制有效子弹。

谢先生、毛先生非法买卖枪支,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买卖枪支罪;谢先生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毛先生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谢先生辩称,其从来没有见过涉案枪支,更没有买过涉案枪支,其在公安机关所作多次有罪供述,是因为民警对其实施刑讯逼供、诱供。谢先生的辩护人认为,起诉书指控谢先生犯非法买卖枪支罪缺乏证据。律师

毛先生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毛先生的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请求法院考虑本案没有发生严重后果以及毛先生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对毛从轻处罚。

证人王先生的证言,证明其在与谢先生共同居住处曾见过用黑色网球拍袋包裹的涉案枪支,其听谢先生讲,该枪是谢先生给了毛先生5,000元,毛给谢的,之后,其还见谢先生上网查该枪值多少钱,发现根本不值5,000元,为此,谢与毛还闹了矛盾。

证人朱先生的证言,证明其让毛先生陪同去讨债,当晚谢先生驾车接其,在车上,毛先生向顾先生出示了一样东西,顾称赞很不错,后遇民警检查,毛先生将车门打开又马上关起来,谢先生驾车加速逃离,顾先生问毛先生“东西是否还在”,毛回答说“扔掉了,怕惹麻烦”。

证人顾先生的证言,证明朱先生让其帮忙讨债,在车上,毛先生向其展示了一把用网球拍袋包裹的枪,其称赞很不错,后遇民警检查,毛先生将车门打开又马上关起来,谢先生驾车加速逃离,在逃跑途中,毛先生称东西已被毛扔掉了。

证人范先生的证言,证明毛先生让其帮朱先生讨债,在途中遇民警检查,谢先生驾车加速逃离,后毛先生对其说从车内扔了一把枪。

证人许先生、陈先生的证言,均证明民警欲对一辆可疑车辆进行检查,车内人员拒不配合,还强行开车撞开民警的巡逻摩托车逃离,后群众在现场捡到涉案枪支并报警。

证人余先生的证言,证明其在建国中路八号桥附近,捡到一把用黑色网球拍袋包裹的枪支。

公安局黄浦分局《调取证据清单》及涉案枪支照片,证明涉案枪支的外观情况,以及涉案枪支已被公安机关依法调取;谢先生、毛先生及王先生经对照片辨认,确认照片中的枪支即为本案的涉案枪支。

涉案地点照片,证明涉案地点的情况;谢先生、毛先生经对照片辨认,确认杨浦区周家嘴路即为购买枪支的地方,谢先生位于闸北区虬江路北村的住处即为谢存放枪支的地方,黄浦区建国中路八号桥附近即为毛先生丢弃枪支的地方。律师

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检验报告》,证明送检的枪支是以火药发射为动力的自制枪支,具有杀伤力,送检子弹为自制有效子弹。

黄浦区看守所《新收人员健康检查登记表》,证明谢先生入所时,经检查,未见致伤部位,谢自述患有疾病,看守所决定将谢先生送监狱总医院住院治疗。

谢先生、毛先生非法买卖枪支,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买卖枪支罪,且系共同犯罪,依法应对两名被告人予以处罚。关于谢先生提出因受公安机关刑讯逼供、诱供而作有罪供述的辩解,根据《新收人员健康检查登记表》,并未检见谢先生有致伤部位,谢先生亦未提供相关证据或者线索材料,故谢先生的辩解,不予采信,确认谢先生的供述合法有效。

同时,谢先生在检察机关以非法买卖枪支罪对其批准逮捕后,仍作过有罪供述,内容与同案犯的供述、证人证言等证据相互印证,综合本案证据,对谢先生购买枪支的事实,予以认定。

谢先生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之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毛先生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维护公共安全,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判决如下:谢先生犯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毛先生犯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13)杨刑初字第6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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