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先生在其位于凉城路的家中,将其在市场购得的1把发令枪及1把射钉枪,通过调换枪管等方法,改制成能以火药发射为动力、具有杀伤力的枪支。胡先生先后2次到瞿溪路黄先生家中,将上述2把经过改制的枪支及50发金属子弹以3500元及1部汽车模型、1架飞机模型的对价卖给黄先生。黄先生将该2把枪支及子弹藏于家中电脑机箱内。
后黄先生、胡先生分别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公安人员在黄先生的家中查获上述枪支及金属子弹。经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送检黄先生家中查获的2支枪支均系以火药发射为动力的枪支,具有杀伤力;送检黄先生家中查获的46发子弹均为射钉弹。
公诉机关据此确认胡先生、黄先生的行为均已触犯《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分别构成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及非法买卖枪支罪,应予刑事处罚。鉴于二名被告人均具有自首情节,适用《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均可从轻或减轻处罚。
有证人彭先生的证言,公安机关制作的扣押清单、相关照片、工作笔录,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意见,胡先生、黄先生的供述及辨认笔录等证据。
胡先生、黄先生对公诉机关所指控的事实不表异议,在告知有关法律规定及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后,二名被告人均表示自愿认罪。律师
胡先生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所指控的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但认为胡先生仅系模型爱好者,其非法制造、买卖改造枪支的行为并未造成实际的危害后果,且其具有自首、自愿认罪、系初犯等可减轻或从轻处罚的情节,请求法庭对胡先生减轻或从轻处罚。
黄先生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所指控的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但认为黄先生不具有任何枪械知识,本次购买非法改制的枪支仅系出于模型爱好者的好奇心,并未对他人造成实际损害,且其具有自首、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等情节,请求法庭对黄蔚减轻或从轻处罚。
胡先生通过改制的方式非法制造、贩卖枪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黄先生明知是枪支仍予以购买,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买卖枪支罪,对二名被告人应予刑事处罚。二名被告人均有自首情节,依法均可减轻处罚。二名辩护人对此所作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胡先生犯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黄先生犯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胡先生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2013)黄浦刑初字第94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