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先生在网站论坛中发现相关射钉器(型号307)可以改装为枪支的图纸后,遂购买射钉器、仪表车床、台钻、钢管、钢珠等器材,通过将原射钉器枪头拆除、解除固有保险装置、自行加装枪管的方式,在浦东新区三林镇新春村孙家木桥的暂住处非法制造枪支。
公安局浦东分局三林派出所民警杨M带领社保队员曹先生等七人至上述地址亮明身份后查获了射钉器改装的枪支2把、发令枪1把、黑色仿真枪1把、国产5.8mm步枪子弹弹壳19枚、发令弹91枚、射钉弹及发令弹206枚、国产5.8mm子弹弹头38枚、射钉弹81枚、国产5.8mm手枪弹壳9枚、火药、钢珠、钢管等物品。
当民警杨M等人欲将刘先生及宋、李、孙、尹、夏(均已判刑)、郑(另处)等人带至派出所盘查时,刘先生带头煽动抗拒执法,在用催泪瓦斯喷射之后又与他人一起使用钢管、菜刀等暴力阻碍民警执行公务以逃离现场。
分别致民警杨M头面部、四肢多处软组织挫伤,挫伤面积大于15cm2;致社保队员曹海良、王文国头皮血肿;致赵耀德左肩部软组织挫伤,挫伤面积大于15cm2;致施汉成眼钝挫伤、额部头皮血肿;致董德良足趾骨骨折;致薛一峰面部软组织创。
经鉴定,上述被害人的伤势均构成轻微伤;上述现场查获的射钉器改装的枪支中其中一支属以火药发射为动力的非制式枪支,且已经解除射钉器不能隔空和不能抵在软物上击发的保险装置,可以隔空直接击发,具备杀伤力。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讯问了被告人、询问了出庭鉴定人,宣读和出示了被害人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扣押物品清单、清点记录、扣押物照片,物证鉴定检验报告,相关图纸,验伤通知书、损伤程度鉴定意见,被害人人事信息,同案关系人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被告人供述,案发经过,刑事判决书等证据。律师
公诉机关认为,刘先生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制造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刑事责任;刘先生伙同他人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刑事责任。刘先生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刘先生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
刘先生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妨害公务罪基本无异议,但辩称未现场喊“兄弟们干”煽动抗拒执法;对非法制造枪支罪部分辩称经其改装过的射钉器仍然需要抵住硬物才能发射,并不能隔空发射;辩称涉案机床系购买后维修好再出售,案发时不能工作;辩称现场查获的弹壳、弹头、火药与非法制造枪支无关,是做模型用的;辩称查获的改装图纸与其改装枪支无关;但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非法制造枪支罪认罪。
刘先生辩护人对非法制造枪支罪、妨害公务罪指控无异议,认为刘先生系坦白,初犯且认罪,相对主观恶性不大,请求法定刑以下处罚。刘先生到案后就其非法制造枪支、妨害公务的主要犯罪事实尚如实供述。
刘先生违反枪支管理法规,非法制造以火药为动力、可以发射适配弹丸的非军用枪支一支,该行为构成非法制造枪支罪;刘先生煽动他人、并共同使用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
刘先生一人犯数罪,依法数罪并罚。刘先生就妨害公务罪与他人成立共同犯罪,不予区分主从犯,但对其领头煽动的作用重点评估。关于刘先生辩称未现场喊叫煽动暴力抗拒执法的辩解,与其同案关系人的供述、被害人陈述均相悖。
关于刘先生辩称涉案改装射钉器不能隔空击发与检验报告、鉴定人当庭陈述相悖,不予采纳;关于刘先生辩称涉案机床不能使用,与现场多名证人的陈述、同案关系人的供述亦相悖;关于刘先生辩称涉案图纸与制造枪支无关的辩解,与其本人供述自相矛盾。刘先生尚能就主要犯罪事实作出如实供述并表示认罪,分别依法和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综合考虑上述情节,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判决如下:刘先生犯非法制造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十个月。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和违禁品,依法予以没收。(2013)浦刑初字第219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