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先生采用网购的方式,从他人处购得银色左轮气手枪一支、黑灰色金属气手枪一支。经鉴定,上述所购两支气手枪均为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可以击发并具有致伤力。郭先生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郭先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书,公安机关制作的扣押物品、文件清单以及郭先生对气枪进行确认的照片、出具的淘宝账户交易记录、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抓获经过、案发经过等证据。律师
郭先生违法枪支管理法规,非法买卖气枪,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买卖枪支罪。郭先生在犯罪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郭先生有悔罪表现,可宣告缓刑。
依据《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郭先生犯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扣押的枪支予以没收。(2013)金刑初字第36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