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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他人邮寄气枪配件共犯非法买卖枪支罪

陶先生伙同陈先生在QQ群内发布出售枪支信息,与买家谈妥气枪配件的价格,通过淘宝网支付宝或以银行转账的方式进行交易,由陶先生等人从卖家处购买气枪配件,通过快递公司分批邮寄至买家,从中赚取差额利润。经查证属实并经公安机关鉴定,陶先生等人卖给下家气枪配件并组装成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气枪1支,该枪支具有致伤力。

赵先生在明知陶先生等人系非法买卖气枪配件的情况下,陪同陶先生至闵行区光华路3333号温州奥盛快运公司驻上海办事处,领取由卖家寄来的5套气枪配件;赵先生在明知是气枪配件的情况下,与陈先生至快递公司邮寄两件装有气枪配件的包裹。

金山公安分局民警将三名被告人抓获,并在暂住地查获气枪配件40余件、铅弹511发。经鉴定,上述配件可拼装组成5支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枪支和铅弹均具有致伤力。三名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律师

陶先生、陈先生、赵先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蔡先生证言及相关辨认笔录,陶先生银行卡交易记录,快递、物流单,公安机关出具的远程勘验工作记录、淘宝账户交易记录、情况说明及制作的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清点记录,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云南省红河州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及案发经过、抓获经过等证据所。

辩护人认为,陶先生及陈先生、赵先生买卖的是气枪,相对社会危害性较小,且主观上没有为他人提供犯罪工具;陶先生等人均刚从学校毕业走上社会,受到他人诱惑走上了犯罪道路,其犯罪的主观恶性较轻;案发后陶先生认罪态度好,建议法庭对其从轻处罚,给予被告人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

陶先生、陈先生、赵先生违反枪支管理法规,非法买卖气枪,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买卖枪支罪。陶先生、陈先生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赵先生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三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有悔罪表现,可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判决如下:陶先生犯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陈先生犯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赵先生犯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2013)金刑初字第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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