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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量仿真枪支、铅弹加价买卖枪支弹药

起诉书指控徐先生、赵先生犯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何先生犯非法买卖枪支罪,张先生、高先生犯非法持有枪支罪。

徐先生以非法牟利为目的,多次通过互联网从他人处购得仿真枪支及配件,并加价出售。

徐先生贩卖给何先生仿真手枪2支。经检验鉴定,上述2支枪支均是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可以击发并具有致伤力。

徐先生贩卖给杨海洲仿真步枪1支。经检验鉴定,该枪支是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可以击发并具有致伤力。

徐先生、赵先生经预谋后将徐先生从他人处获得的大量仿真枪支、铅弹等藏匿于赵先生工作的川沙镇秀川路绿地东海岸地下车库的一间配电间内,并约定由徐先生定价,两人分别寻找买家加价销售。后徐先生先后贩卖给何先生仿真手枪1支、章先生仿真手枪1支、卫先生仿真手枪1支。

经检验鉴定,上述3支枪支均是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可以击发并具有致伤力。

公安机关从上述配电间内缴获到各类仿真枪支66支、铅弹60盒(每盒500粒)。被缴获的枪支中,经对25支同一类型仿真手枪随机抽取5支检验鉴定,对27支同一类型仿真手枪随机抽取5支检验鉴定以及对其余14支各类仿真枪支检验鉴定,均是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可以击发并具有致伤力;被缴获的上述铅弹经检验鉴定均为5.5mm机制铅弹。律师

张先生从他人处获得气枪半成品9件、枪管83根;被告人高先生在明知上述情况下,仍将上述气枪半成品、枪管藏匿于自己住处。经检验鉴定,上述气枪半成品均为气枪的枪身,枪管均可以作为气枪的枪管。

张先生向台湾人陈先生购买枪管8根,后陈先生让徐先生到他人处取得枪管,徐先生再让被告人赵先生将上述枪管快递给张先生,后张先生将上述枪管藏匿于自己住处。

徐先生、赵先生被分别抓获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何先生、张先生、高先生分别因形迹可疑被公安人员盘问时,即均如实供述了上述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

徐先生、赵先生、何先生、张先生、高先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属实的证人杨先生、章先生、卫先生、陈先生的证言笔录,公安局浦东分局出具的扣押物品清单、检查笔录、收缴物品清单、枪弹管制刀具收据、拍摄的照片,公安局检验报告,有关的案发经过、工作情况等证据。

徐先生、赵先生非法买卖枪支、弹药,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何先生非法买卖枪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买卖枪支罪。张先生、高先生违反枪支管理法规,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

徐先生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赵先生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减轻处罚。徐先生、赵先生部分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依法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徐先生、赵先生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何先生、张先生、高先生均具有自首情节,依法从轻处罚。

辩护人要求对徐先生、赵先生、何先生、高先生从轻处罚的相关意见予以采纳。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判决如下:徐先生犯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被告人赵先生犯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何先生犯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张先生、高先生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2013)浦刑初字第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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