朴先生,朝鲜族,小学文化,因犯寻衅滋事罪被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起诉书指控朴先生犯非法储存爆炸物罪。
朴先生将从他人处获得的2个内部装有烟火药、钢珠、碎玻璃的爆炸装置装在袋子内存放至旅馆房间内。朴先生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到案后,朴先生如实交代了上述事实。律师
朴先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张先生、曾先生、张先生、李先生的证言,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的检验报告,公安消防特勤支队的11.14吴中路旅馆爆炸装置说明,相关刑事判决书,公安机关的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工作情况等证据。
朴先生明知是爆炸物,仍予以存放于公共场所,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储存爆炸物罪。朴先生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朴先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朴先生犯非法储存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爆炸装置予以没收。(2012)闵刑初字第39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