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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仿六四式手枪犯非法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罪

曲先生,四川省黑水县,藏族农民,曾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后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后刑满释放。因涉嫌犯非法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罪被刑事拘留。

曲先生犯非法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罪提起公诉。曲先生指使俄木扎西、白马扎西非法携带仿六四式手枪2支、子弹10发,从成都乘坐1434次旅客列车来到安徽省淮南市,将上述枪弹以13000元出售给邵先生。

邵先生将上述枪、弹非法出售给孙先生(已另案判刑),后孙先生又将枪、弹非法出售给邓传要、庞先生(均已另案判刑)。案发后,公安机关依法扣押了上述2支仿六四式手枪及子弹4发。经上海铁路公安局蚌埠公安处鉴定,被扣押的枪支均是以火药为动力能够正常发射子弹的自制枪支,具有杀伤力;子弹为制式六四式子弹,具有杀伤力。

为支持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以下证据:抓获经过、工作经过、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刑事摄影、户籍证明;共同作案人俄木扎西、白马扎西的供述;证人等的证言;刑事判决书及刑满释放证明书;枪支检验报告书等。依据上述指控事实和证据,公诉机关认为曲先生的行为触犯《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非法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罪,且是累犯,建议对其从重处罚。

曲先生及辩护人提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建议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的辩解和辩护意见。

有公诉机关当庭举证并经质证,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明:

共同作案人俄木扎西的供述证明,曲先生安排其和白马扎西带2支仿六四式手枪和10发子弹到淮南,以13000元的价格将枪和弹卖给了邵先生。后曲先生给其600元。律师

共同作案人白马扎西的供述证明,曲先生让其和俄木扎西带2只手枪和10发子弹从成都到淮南,以13000元的价格卖给邵先生。

证人邵先生的证言证明,曲先生从四川打电话让其接俄木扎西和白马扎西带来的2支仿六四式手枪和15发子弹,每支枪的价格是6500元。其接到枪、弹后支付给俄木扎西13000元钱。当天晚上,其将2支枪和15发子弹出售给孙先生。

证人孙先生的证言证明,从邵先生处购得2支仿六四式手枪和5发子弹后,卖给邓传要和庞先生。

证人庞先生的证言证明,其通过庞良整从孙先生处购买仿六四式手枪和子弹。后打电话让宫兰英将枪送到了淮南西站派出所。证人庞良整、宫兰英、吴怀永的证言印证了上述事实。律师

证人邓传要的证言证明,其通过孙先生从孙先生处购买一支仿六四式手枪。后让代梅把枪支送到小件寄存处,并通知公安人员将枪取走。证人孙先生、代梅的证言印证了上述事实。

曲先生违反国家枪支管理规定,伙同他人非法长途运送并出售枪支、弹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罪。关于曲先生及其辩护人提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辩解意见和辩护意见。

经查,认定本案犯罪事实有共同作案人俄木扎西、白马扎西的供述,证人邵先生的证言及扣押的涉案枪支、子弹等证据,且俄木扎西、白马扎西的供述内容能相互印证,并能得到证人邵先生证言的佐证,所有证据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故该辩解意见和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

曲先生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从重处罚。为打击犯罪,维护公共安全,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曲先生犯非法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11)蚌铁刑初字第1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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