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书指控季先生犯非法买卖枪支罪,季先生通过互联网非法买卖枪支以获取非法利益。季先生以1,100余元的价格向许先生(另案处理)贩卖仿真手枪1把、发射用压缩气体1瓶、钢珠子弹500发。季先生以1,200元的价格向吴先生(另案处理)贩卖仿真手枪1把、发射用压缩气体1瓶、钢珠子弹100发。
经检验,上述2把枪支均以压缩气体为动力,可以击发并具有致伤力。季先生被公安机关抓获,并被查获仿真手枪1把。律师
季先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吴先生、许先生、方先生、须先生、李先生等人证言;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银行帐户明细;相关工作记录;检验鉴定报告书;刑事判决书等证据。
季先生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买卖枪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买卖枪支罪,依法应予惩处。季先生具有立功表现,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减轻处罚。为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和国家对枪支的管理规定,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季先生犯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1)长刑初字第50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