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先生购得发令枪一把、子弹若干,后通过更换枪管、钻孔等方式对该发令枪及子弹进行改装。之后,公安人员在浦东新区某室刘先生暂住处内,查获其藏匿于该处的上述改装枪支一把、子弹七发。经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枪支是以火药发射为动力的发令枪改制枪,具有杀伤力;送检子弹中七发为自制有效子弹。
浦东新区检察院以非法制造枪支罪提起公诉,并提供证人叶某、纪某的证言及相关辨认笔录,公安局浦东分局出具的检查笔录、扣押清单及实物照片,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检验报告,案发经过及刘先生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
被告人和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刘先生犯非法制造枪支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刘先生始终供述其没有更换过枪管,且对于子弹改造方式及子弹数量的供述并不稳定,相关鉴定结论并不能证明刘先生即是涉案枪支的改造者,刘先生仅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律师
非法制造枪支罪,是指行为人违反国家有关枪支、弹药、爆炸物管理的法规,非法制造枪支、弹药、爆炸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触犯这一罪行的将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刘先生违反枪支管理法规,其对枪支的改装行为对枪管的贯通具有决定性作用,刘先生的行为符合非法制造枪支罪的构成要件,被告人及相关辩护人所提刘先生的行为不构成非法制造枪支罪的辩护意见,法院不予采纳。非法制造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一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枪支罪。公诉机关指控刘先生犯非法制造枪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
故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刘先生犯非法制造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扣押在案的手枪一支、子弹七发,依法予以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