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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的定义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是指违反国家枪支、弹药、爆炸物管理法规,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行为。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的客观方面

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行为。本罪属于选择性罪名。行为人只要实施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行为之一的,即可构成犯罪,如果非法制造枪支、弹药、爆炸物以后,又自己运输和贩卖的,只构成非法制造、运输、买卖枪支、弹药、爆炸物罪一罪,不实行数罪并罚。

所谓非法制造,是指违反国家有关法规,私自制造枪支、弹药、爆炸物的行为。制造包括制作、加工、组装、改装、拼装、修理等具体方式,无论采取哪一种方式进行制造,也无论是否制造成功,或是自用还是出售,只要实施了制造的行为,即构成本罪。

所谓非法买卖,是指违反法律规定,私自购买或者出售枪支、弹药、爆炸物的行为。买卖,即包括以金钱货币作价的各种非法经营的交易行为,亦包括以物换取枪支、弹药、爆炸物的以物易物的交换行为,以及赊购等行为方式。无论其方式如何,只要属于买卖行为,即构成本罪。律师

所谓非法运输,是指违反法律规定,私自在国境内从一个地方运到另一个地方的行为。其既可以通过陆运、水运或空运,亦可以是随身携带,其方式的不同不影响行为的性质。

所谓非法邮寄,是指违反法律规定,私自通过邮局邮寄枪支、弹药、爆炸物的行为。既可以成批邮寄,亦可以夹在其他邮寄的仿品中邮寄。无论方式如何,只要展于非法,即可构成本罪。

所谓非法储存,是指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私自收藏或存积枪支、弹药、爆炸物的行为。既可以藏在家中,又可以存在他处,如山洞中、他人家里等。不论地点如何,只要属于非法,就不影响本罪成立。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的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的公共安全和国家对枪支、弹药、爆炸物的管理秩序。

枪支、弹药、爆炸物,是本罪法定的犯罪对象。所谓“枪支”是指《枪支管理法》所规定的,以火药或者压缩气体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金属弹丸或者其他物质,其不仅指整枪,而且也指枪支的主要零部件。包括军用枪支、民用枪支和仿真枪支。军用枪支主要包括军事系统以及其他担负特殊任务的机关、单位所使用的手枪、步枪、机枪、冲锋枪、火焰喷射器、催泪枪等;民用枪支主要包括射击运动用枪、猎枪(如有膛线枪、无膛线枪、散弹枪、火药枪)、麻醉注射枪等;仿真枪支则是指各种仿造军用枪支、民用枪支杀伤机理制造的枪支,如土枪、钢珠枪、电击枪、特种防暴枪等。

所谓“弹药”,上述各种枪支使用的各种弹、金属弹丸、催泪弹或其他物质。枪榴弹、手榴弹、炮弹等不属于“弹药”,而属于“爆炸物”;照明弹、烟幕弹、信号弹等,由于其没有杀伤力和破坏性,不宜认为是“弹药”。

所谓“爆炸物”,是指具有爆破性,以及具有爆裂性,一旦爆炸即对人身财产能造成较大杀伤力或破坏力的物品。分为军用爆炸物、民用爆炸物和其他利用爆裂原料配制成的炸.药与爆炸装置三类。其中,军用爆炸物既包括各种作为常规武器使用的军用爆炸物,如地雷、手榴弹、爆破筒、手雷等,也包括原子弹、氢弹、中子弹等核弹和生化炸弹;民用爆炸物主要包括《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所规定管制的各类炸.药、雷管、导火索、导爆索、非电导爆系统和爆破剂等,但烟花、爆竹等基本不具杀伤力的民用爆炸物,不属此处的“爆炸物”;其他利用爆裂原料配制成的炸.药与爆炸装置,主要有炸.药瓶、土制炸.药包以及各种土制炸弹等。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的主观方面

主观方面为故意。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的主体

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和单位。单位非法从事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活动,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应按本罪论处。律师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的刑事处罚

根据刑法第125条第1款和第3款规定,犯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情节严重,是指数量较多的;实施多次,屡教不改的,既制造、又买卖且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的;被他人利用,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出于实施其他犯罪的目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非军用枪支、弹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非军用枪支、弹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制造非军用枪支1支或者买卖、运输2支以上的;制造非军用枪支成套散件1套以上或者买卖、运输2套以上的;制造非军用枪支主要零部件50件以上或者买卖、运输100件以上的;制造非军用枪支专用子弹500发以上或者买卖、运输100发以上的;虽末达到上述各项最低数量标准,但具有其他情形,应依法追究处罚的,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非军用枪支、弹药的数量达到上述规定的各项最低数量标准5倍以上,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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