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先生先后从论坛等处购买了仿真手枪五把、仿真步枪三把(经鉴定,上述枪支均以压缩气体为动力,其中六把具有致伤力),并分别藏匿于乾溪路及闸北区海宁路其工作单位。
王先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顾丽燕所作的证言,公安机关出具的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检验报告、到案经过等证据。律师
王先生违反枪支管理规定,违法持有枪支,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应予处罚。
王先生到案发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可依法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意见,可予采纳。依据《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王先生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2014)宝刑初字第130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