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先生通过互联网联系卖家,先后购买仿真枪5支,并用购买的配件自行组装仿真枪5支。上述仿真枪及配件均被其藏匿于宝山区铁峰路住处。郑先生将其中2支仿真枪赠与宗丙,宗将其藏匿于宝山区杨泰三村住处。
公安局宝山分局民警在二人住处查获上述枪支。经鉴定,上述枪支均系以压缩气体为动力,其中7支可以击发并具有致伤力。
郑先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宗丙的证言,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工作情况》,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等证据。律师
郑先生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应依法惩处。郑先生X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郑先生X如实供述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意见,予以采纳。
为维护公共安全,根据《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郑先生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2014)宝刑初字第132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