郜先生通过“淘宝网”网站,以900余元的价格购得仿真步枪二支及BB弹三盒并藏匿于家中。
郜先生为了试射枪支,多次在凌晨向其住处对面的宝山区泗塘七村居民楼窗户射击,造成上述居民楼二楼至六楼过道窗玻璃多处损坏。
经鉴定,上述枪支均是以压缩气体为动力,可以击发并具有致伤力。郜先生在公安人员盘查时主动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郜先生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周先生的证言,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及照片,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工作情况》等证据。律师
郜先生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应依法予以处罚。郜先生具有自首情节,可依法从轻处罚。郜先生交代向其非法出售枪支的卖家基本信息属于应当如实供述范围,而非与本案犯罪事实无关的提供立功线索的行为,依法不能认定立功。
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郜先生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拘役五个月。扣押在案的非法枪支及BB弹依法没收。(2014)宝刑初字第129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