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先生网购两把仿真枪,放置于闵行区昆阳路公司办公室内,被民警查获。经鉴定,上述两支仿真枪均是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可以击发并具有致伤力。
沈先生至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案发后,上述枪支已由公安机关依法扣押。
沈先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王先生的证言,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的检验报告,公安机关的案发简要经过、工作情况、到案经过、扣押清单,沈先生的供述及辩解等证据。律师
沈先生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沈先生有自首情节,可从轻处罚,辩护人与此相关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沈先生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2014)闵刑初字第191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