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先生在广纪路暂住地,被公安人员查获2支仿真枪。后经教育,郭先生主动将藏在家中的另11支仿真枪和20发仿真子弹上交给公安人员。
经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其中7支仿真枪是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可以击发并具有致伤力。
郭先生接电话通知后主动至公安机关,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郭先生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证人唐某的证言,公安局虹口分局曲阳路派出所出具的《扣押清单》、《公安局枪弹管制刀具收据》、《案发经过》、拍摄的赃证照片,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等证据。律师
郭先生违反枪支管理规定,擅自持有枪支,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郭先生系自首,确有悔罪表现,可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辩护人关于郭先生系自首,提请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保障公共安全,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及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郭先生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2014)虹刑初字第100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