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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买仿真冲锋枪犯非法持有枪支罪

陈先生在没有配枪资格的情况下,通过“枪狗社区”网站先后多次购买仿真手枪、狙击枪、冲锋枪等共计23支,并将上述枪支存放于其住处浦东新区御水路和杨浦区黄兴路办公室抽屉内。

公安人员从陈先生处查获各类仿真枪支23支。经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其中22支是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可以击发并具有致伤力。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了证人钟某、朱先生的证言笔录,公安局浦东分局出具的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清单及实物照片,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检验报告,公安局枪弹管制刀具收据,案发经过,相关刑事判决书及陈先生的身份资料等证据。

陈先生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陈先生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适用《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法庭对陈先生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陈先生对起诉书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但对检察机关出示的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检验报告的结论提出异议,认为涉案枪支有多把并非以压缩气体为直接动力,有些是靠弹力,有些以气体为动力的亦非压缩气体,其为个人爱好购买这些枪支,实际上这些枪支是致伤力非常小,对人体没有很大危害性。律师

其辩护人认为,陈先生有坦白情节,且其持有枪支系个人爱好,且现在社会上到处有玩具枪支卖,造成被告人以为持有仿真枪支并不触犯法律,请法庭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

针对陈先生对鉴定结论提出的意见,合议庭在庭审后与鉴定部门进行沟通,并就鉴定部门所作相关解释向陈先生进行说明,陈先生表示对鉴定结论予以认可。

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证人钟某的证言笔录,证实陈先生在网络上购买多支枪支并非法持有的事实。

证人朱先生的证言笔录,证实陈先生购买多支枪支通过快递到货并非法持有的事实。

公安局浦东分局出具的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清单及实物照片,证实2014年3月5日,公安人员从陈先生住处搜查得手枪11支、长枪11支、瞄具、支架、弹珠、钢珠及疑似子弹、枪用电池等物;从陈先生办公桌内搜查得黑色手枪1支。

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检验报告,证实公安人员从陈先生处搜查得的23支各类仿真枪支中,22支系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可以击发并具有致伤力。

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证实陈先生被公安人员抓获到案的经过。

陈先生违反枪支管理法规,非法持有枪支,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陈先生有坦白情节,依法从轻处罚,辩护人所提对陈先生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但被告人的行为尚不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辩护人所提对被告人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陈先生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及其前科情况,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判决如下:陈先生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涉案的枪支,依法予以没收。(2014)浦刑初字第3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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