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先生出于爱好,通过互联网等途径陆续购得仿真手枪两支、仿真步枪一支及BB弹、压缩气体若干并持有。经鉴定,上述仿真手枪及仿真步枪均是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可以击发并具有致伤力。
薛先生被公安机关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薛先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安机关出具的扣押清单及拍摄的涉案枪支照片,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资料、侦破经过等证据。律师
薛先生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薛先生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薛先生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可以适用缓刑。依据《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薛先生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2014)金刑初字第70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