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先生出于爱好,通过互联网上的军品网站陆续购得型号为“GLOCK17”的仿真手枪一支、型号为“M1911A1”的仿真手枪一支及枪支配件57件并持有。
经鉴定,上述2支仿真手枪均为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可以击发并具有致伤力;上述57件枪支配件中56件为以压缩气体为动力枪支散件。
郑先生被公安机关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郑先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吴先生的证言,公安机关出具的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调取证据清单,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郑先生的辨认笔录,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资料、侦破经过等证据。律师
郑先生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郑先生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郑先生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可以适用缓刑。
依据《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郑先生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2014)金刑初字第67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