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先生在长宁区黄金城道99弄小区门口被公安机关查获,民警当场从邱某携带的包内查获枪支1把、子弹3发(经鉴定,上述枪支是以火药发射为动力的自制枪支,可击发并具有杀伤力,子弹均为有效子弹),粉色晶体1包(经鉴定,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重0.25克)、弹簧刀1把及电棍1根。
案发后,邱先生因违反取保候审规定,被公安机关抓获。
邱先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安局长宁分局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检验报告,毒品检验中心检验报告,公安局缉毒处收缴毒品专用单据,抓获经过等证据予以。律师
邱先生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依法应予惩处。邱先生到案后能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
为维护国家对枪支、弹药的管理制度,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邱先生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2014)长刑初字第55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