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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火药枪和球杆讨债犯犯非法持有枪支罪

王先生纠集廖先生等人至泗泾镇泗砖路刘先生所在的公司索取债务,期间王先生持高尔夫球杆将该公司的玻璃门砸坏。

廖先生、王先生等人又至上址索债,在进入该公司时,廖先生将其所有的枪支1把及子弹9发交给王先生,王先生在该处寻找刘先生未果的情况下,至该公司员工徐S的办公室,并拿出枪支对徐S进行威胁,要求刘先生归还借款。嗣后,廖先生、王先生被公安机关抓获。

经鉴定,上述枪支是以火药发射为动力的枪支,具有杀伤力,上述子弹均为自制子弹,为有效子弹。

另查明,案发后王先生已就损坏的玻璃门赔偿了对方,并取得了刘先生的谅解;涉案的枪支及子弹已被公安机关收缴。律师

廖先生、王先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证人徐S、刘甲、袁某的证言及相关辨认笔录,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公安机关出具的检查笔录、扣押清单、收缴物品清单、照片、案发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网上人口基本信息,当事人出具的谅解书等证据。

廖先生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王先生在索取债务过程中,上午纠集他人并将对方公司的玻璃门砸坏,下午又使用廖先生的枪支,威胁对方公司的员工,情节恶劣,王先生的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故公诉机关指控王先生犯非法持有枪支罪的罪名不当,予以纠正。

廖先生、王先生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均可从轻处罚。廖先生、王先生认罪态度较好,均可酌情从轻处罚。廖先生、王先生的辩护人所提对廖先生、王先生相关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

根据廖先生、王先生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廖先生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王先生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4)松刑初字第4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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