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民警从李先生位于奉贤区奉城镇大门村住所内查获仿真枪2把。经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两支枪支均是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可以击发并具有致伤力。
李先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汤先生、王先生的证言,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检验报告,公安机关制作并出具的辨认笔录、案发经过、搜查笔录、照片、扣押决定书及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律师
李先生违反国家枪支、弹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其行为显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依法应予惩处。李先生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为严肃国家法制,维护公共安全和国家对枪支的管理规定,依据《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李先生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随案移送二支枪支予以没收。(2014)奉刑初字第58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