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静安区南京西路、泰兴路路口附近遇公安人员盘查并被带上警车。康先生为逃避处罚,遂将其随身携带的一装有枪支弹药的布袋藏匿于警车车门储物格处,被当场发现。公安人员从该布袋中查获枪支一支、子弹一发。
经鉴定,该枪支是以火药发射为动力的枪支,具有杀伤力。康先生在到案后对其非法持有枪支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被告人在开庭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潘某、杨K、龚某、吴先生的证言、扣押清单、赃物照片、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刑事判决书等证据。律师
康先生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依法应予惩处。康先生能如实供述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康先生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康先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严肃国家法制,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八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康先生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查获的赃物,予以没收。(2014)静刑初字第7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