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人员接群众报警后至洞泾镇光星村四队436号李先生的暂住处,从上址查获自制枪支1支、自制子弹2发。经检验,上述枪支是以火药发射为动力,可以击发并具有杀伤力;上述子弹为自制猎枪弹,为有效子弹。
李先生被抓获归案。李先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袁某、沈先生的证言,扣押清单及照片,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案发经过等证据予以。律师
李先生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以火药发射为动力,可以击发并具有杀伤力的枪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
李先生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依法从轻处罚。李先生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
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李先生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扣押在案的自制手枪及子弹,均予以没收。(2013)松刑初字第193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