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持有枪支的事实:叶先生违反枪支管理规定,从他人处购买气步枪二支自用,并将上述枪支藏匿于朱泾镇浦银三村25号102室的暂住地内。经鉴定,上述枪支均以压缩气体为动力,可以击发并具有致伤力。
容留他人吸毒的事实:2013年8月间,叶先生在朱泾镇钟楼新村432号302室的暂住地,先后三次容留吸毒人员卫某、阮某(1996年5月出生)等人吸食冰毒。
叶先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卫某、黄某、阮某的证言及辨认照片,公安局金山分局检查笔录,人体生物样本(尿液类)毒品检测报告单,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社区戒毒决定、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相关刑事判决书,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决定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侦破经过、工作情况、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律师
叶先生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二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
叶先生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中包括未成年人,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叶先生在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应当实行数罪并罚。
叶先生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叶先生以从轻处罚。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三百五十四条判决如下:叶先生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扣押的枪支予以没收。(2014)金刑初字第37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