祝先生通过某客服网站,以2,300元的价格购得仿真DESERTEAGLE气手枪一支、仿真M1911A1手枪一支、仿真狙击步枪一支及“BB”弹二盒,并藏匿于家中衣柜内公安局宝山分局民警在上述地点将上述枪支查获。
经鉴定,上述枪支均是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可以击发并具有致伤力。祝先生于2013年9月11日被抓获归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祝先生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工作情况》等证据。律师
祝先生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应依法予以处罚。祝先生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依法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祝先生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扣押在案的非法枪支依法没收。(2014)宝刑初字第5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