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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自制手枪和斧头抢劫便利店犯两种罪

凌晨3时许,左先生身着迷彩服、带面具、手套及携带以火药发射为动力的自制枪支(已装填弹药)、斧头等作案工具,至嘉定区公路加油站便利店内,采用持枪、斧头威胁等方法,劫得在便利店内工作的被害人朱先生、汪某的900余元后逃逸。

公安机关在网上追逃中将左先生抓获,并缴获作案用枪支、斧头。左先生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并主动供述了其于2012年间购得自制土枪一把,并由其本人持有。经鉴定,该枪支是以火药发射为动力的自制枪支,具有杀伤力。

公安机关经上网追逃在山西省太原市将左先生抓获,并缴获作案用枪支、斧头。左先生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人当庭宣读、出示了公安机关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调取证据、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检验报告、在逃人员登记表、临时羁押证明、抓获经过、工作情况及照片,被害人汪某、朱先生的陈述,证人程某的证言,有关监控录像,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书,左先生的供述及户籍信息等证据。

左先生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左先生还采用持枪威胁的暴力方法劫取公民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应对左先生实行数罪并罚;左先生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左先生对非法持有枪支犯罪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左先生到案后能如实供述抢劫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左先生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非法持有枪支罪、抢劫罪基本没有异议。认为其持有的枪支没有杀伤力,要求重新鉴定。在证据面前表示认罪服法。

左先生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左先生犯非法持有枪支罪、抢劫罪不持异议。认为左先生因生活所迫再次走上犯罪道路,左先生有自首情节,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希望法院对其从轻处罚。律师

左先生采用持枪威胁等暴力方法,劫取公私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左先生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公诉机关关于应对左先生实行数罪并罚;左先生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控、辩双方关于左先生对非法持有枪支犯罪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左先生在证据面前能对抢劫事实表示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的意见,合法有据,予以支持。

左先生关于对枪支的鉴定有意见的问题,经查,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根据送检的枪支、子弹及有关实物,出具的检验报告,符合有关规定。左先生的辩解与事实、法律不符,不予采信。结合本案的犯罪事实、危害后果及左先生未作退赔等情节,在量刑时一并予以体现。

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七)项、第一百二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左先生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罚金一万二千元;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罚金一万二千元。(2013)嘉刑初字第8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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