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先生,出生地江苏省建湖县,高中文化,系置业公司法定代表人;1983年12月因犯盗窃罪被原南汇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因涉嫌犯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被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枪支罪被依法逮捕。
公安民警在位于沪南公路的置业公司许先生的办公室内查获枪支1支和子弹5发。
经检验,上述枪支是以火药发射为动力的自制枪支,可以击发并具有杀伤力;上述5发子弹中3发为制式“64式”手枪弹,2发为自制子弹,均为有效子弹。
案发当日,许先生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公安机关扣押了涉案的枪支和子弹并予以收缴。律师
许先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属实的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检验报告、相关照片,枪弹管制刀具收据,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及抓获经过材料,许先生的前科材料以及供述笔录等证据。
许先生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发射动力的可以击发并具有杀伤力的枪支一支,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许先生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依照《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意见予以采纳。
根据许先生的犯罪情节以及本案的社会危害性等,对其不宜宣告缓刑,故辩护人及被告人提出适用缓刑的意见不予采纳。为保障公共安全,判决如下:许先生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3)浦刑初字第300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