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自报刘先生,男,河南省桐柏县农民,刘先生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在广东省汕头市某地下工厂打工时获得了3支仿真手枪、4个弹夹、1罐用于仿真手枪充气气体及9袋塑料子弹,并将上述物品藏于行李箱中。
刘先生至工业区某有限公司打工,并将携带的上述仿真手枪等物品藏于公司宿舍内。刘先生携带上述3支仿真手枪等物品通过某海关卡口处时,被海关工作人员当场查获。经鉴定,查获的3支仿真手枪中,其中1支是以压缩气体为动力,无致伤力;2支是以压缩气体为动力,可以击发并具有致伤力。律师
刘先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陈先生、沈先生的证言,辨认笔录,扣押清单及照片,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案发、抓获经过等证据予以。
刘先生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可以击发并具有致伤力的仿真手枪2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刘先生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依法从轻处罚。刘先生能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
对控辩双方所提的被告人具有法定、酌定从轻情节的意见,均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刘先生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扣押在案的仿真手枪、塑料子弹等物品,均予以没收。(2013)松刑初字第7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