凌晨,公安机关接张先生举报,在A区A路A号A室张先生住处查获手枪一支,子弹两发。经鉴定,上述枪支是以火药发射为动力的自制枪支,具有杀伤力;上述子弹均为制式有效子弹。
张先生在接受公安民警询问时,主动供述了其代男友保管上述枪支、弹药的事实。另查明,上述枪支和子弹经鉴定后被依法没收。
张先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的证人万某、万某、杨K、曹某、王先生的证言,公安局长宁分局搜查笔录、现场勘查记录、扣押物品清单、没收清单,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检验报告,案发经过等证据予以。律师
张先生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依法应予惩处。张先生主动到案,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张先生有认罪悔罪表现,可适用缓刑的意见,合法有据。
为维护国家对枪支、弹药的管理制度,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张先生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2013)长刑初字第23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