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先生,男,1农民,起诉书指控吴先生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吴先生于1977年制造两支火药土枪用来平时打鸟,并就其中1支枪支于1981年11月1日办理持枪证(有效期至1982年11月1日,1997年7月1日审验),继而非法持有上述枪支直至案发。
经鉴定,两支火药土枪均是以火药发射为动力的枪支,可以击发具有杀伤力。律师
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检验报告,随案移送物品清单,照片,案发经过,户籍资料等证据予以。
吴先生非法持有枪支,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吴先生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减轻处罚。吴先生当庭表示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吴先生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扣押在案的枪支,予以没收。(2013)松刑初字第48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