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先生自2011年底开始爱好收藏仿真枪,公安机关在其位于家中地下室内扣押沙色仿真步枪、黑色仿真手枪、银色仿真手枪各一支。
经鉴定,上述三支枪支均为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非制式枪支,可以击发并具有致伤力。到案后,陈先生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认定陈先生的行为已触犯《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陈先生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以下的刑事处罚。律师
陈先生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涉案枪支及相关配件照片,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检验报告及抓获经过等证据。
陈先生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应予处罚。陈先生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陈先生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2013)徐刑初字第33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