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先生通过网名为“大爱模型”的卖家陈先生(已判刑)先后购买了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仿真步枪2支(经鉴定可以击发并具有致伤力)及塑料子弹等物,并将枪支藏匿于徐汇区桂平路某弄某号某室其住处。2014年5月5日,民警至上址抓获钱先生并缴获上述枪支。钱先生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钱先生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陈先生的证言;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宝山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公安机关出具的相关工作情况等证据予以。律师
钱先生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依法应予处罚。钱先生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依法从轻处罚。经审查,钱先生具备适用缓刑的条件,故可依法对其宣告缓刑。
根据《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钱先生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扣押在案的仿真步枪及塑料子弹,依法予以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