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民警在闵行区华漕镇黄先生的住处查获仿真手枪1支、疑似枪支配件44件、疑似子弹88发。
经鉴定,该仿真枪支是以压缩气体为发射动力的枪支,可以击发并具有致伤力;疑似枪支配件44件均为非成套枪支散件,其中33件系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疑似子弹均为射钉弹。
到案后,黄先生如实交代了上述事实。案发后,上述物品已由公安机关依法扣押并收缴。律师
黄先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李a的证言,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的检验报告及补充说明,公安机关的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枪弹管制刀具收据、工作情况,黄先生的供述、辩解及其前科材料等证据。
黄先生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黄先生到案后能坦白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辩护人与此相关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黄先生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拘役四个月二十五日。扣押的枪支、枪支配件、子弹予以没收。(2013)闵刑初字第8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