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洁律师联系电话:13917766155

开机时间:365天 8:00~21:00

首页 | 人格权 | 婚姻法 | 继承法 | 收养法 | 侵权法 | 房地产法 | 交通事故 | 民事诉讼法 | 法律法规 | 网站地图

刑法 | 物权法 | 合同法 | 公司法 | 劳动法 | 海商法 | 保险金融 | 知识产权 | 民商事仲裁 | 法制新闻 | 律师介绍

 

持有仿真手枪和配件犯非法持有枪支罪

公安民警在闵行区华漕镇黄先生的住处查获仿真手枪1支、疑似枪支配件44件、疑似子弹88发。

经鉴定,该仿真枪支是以压缩气体为发射动力的枪支,可以击发并具有致伤力;疑似枪支配件44件均为非成套枪支散件,其中33件系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疑似子弹均为射钉弹。

到案后,黄先生如实交代了上述事实。案发后,上述物品已由公安机关依法扣押并收缴。律师

黄先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李a的证言,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的检验报告及补充说明,公安机关的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枪弹管制刀具收据、工作情况,黄先生的供述、辩解及其前科材料等证据。

黄先生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黄先生到案后能坦白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辩护人与此相关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黄先生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拘役四个月二十五日。扣押的枪支、枪支配件、子弹予以没收。(2013)闵刑初字第88号

地址详见网站首页,电话:13917766155

本站内容众多,具体可查看导航条的网站地图来寻找需要的信息

版权:律师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