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先生自爱好收藏仿真枪,公安机关在其位于家中查获仿真步枪和x仿真手枪各一支。经鉴定,上述二支枪支均为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非制式枪支,可以击发并具有致伤力。王先生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王先生的行为触犯《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王先生的刑事责任。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下的刑事处罚。
王先生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指定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建议法院对其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指控的上述犯罪事实,不仅有搜查笔录及照片,而且有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涉案枪支及相关配件照片、抓获经过,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检验报告及王先生的供述等证据予以。律师
王先生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应予处罚。鉴于王先生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符合罪刑相当原则,予以支持。
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王先生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2013)徐刑初字第9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