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先生先后购买了七支仿真枪支并将枪支藏匿于杨浦区大学路其办公室内。民警至上址当场抓获周先生并查获上述枪支。
经鉴定,七支仿真枪支中的仿M9手枪一支及仿G36突击步枪一支均是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可以击发并具有致伤力,其余五支枪支不能正常击发,不具有致伤力。周先生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周先生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及相关照片;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周先生的支付宝账户交易记录截图、《查询存款/汇款通知书》、银行账户历史交易明细表;公安机关出具的相关工作情况等证据予以。律师
周先生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依法应予处罚。鉴于周先生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依法从轻处罚。
经审查,周先生具备适用缓刑的条件,故可对其宣告缓刑。根据《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周先生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扣押在案的赃证物品,依法予以没收。(2013)宝刑初字第144号